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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街区和示范街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街区和示范街区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语〔2008〕7号)


各区县文明办、教育局、语委、城管执法部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语委各委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场所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提出的相应要求,塑造城市文明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2008年市语委全委会精神,现决定在全市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街区”(简称“合格街区”)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简称“示范街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方法

  (一)“合格街区”创建按照“依申报评定”的原则进行,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申报。各区县对照“合格街区”创建标准,根据辖区内各街区语言文字使用的实际情况,向市语委申报创建“合格街区”(具体要求见附件《语言文字规范化合格街区申报表》)。市语委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街区用语用字进行检查,达到“合格街区”创建标准的,由主办单位认定为“合格街区”。

  (二)“示范街区”在“合格街区”中产生。“示范街区”一般为商业街区。由区县语委对照“示范街区”创建标准,在已经被市语委认定为“合格街区”的商业街区中遴选申报。市语委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街区用语用字进行检查,达到“示范街区”创建标准的,由主办单位认定为“示范街区”。“示范街区”原则上每3年评定一次。每一批次均以重新命名的方式进行。前一批次中被认定为“示范街区”的,在当前批次的检查评定,采用抽查方式或按简化程序进行(具体事项另文通知)。

  (三)同一条街区,可分段申报创建“合格街区”和“示范街区”,逐步使整条路段或整片区域达到“合格”或“示范”标准。

  (四)每年9月为“合格街区”申报期,10月为调研、自查与论证期,11月至12月为“合格街区”检查评定期。2009年起申报创建第一批“示范街区”,申报日期为2009年3月。

  二、创建要求

  (一)普及普通话。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能用普通话为顾客服务,大型服务单位电话总机首句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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