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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通信线路设施发生障碍的;
  (二)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避免通信线路设施遭受损坏的;
  (三)协助抢修通信线路设施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和阻止破坏通信线路设施行为的;
  (五)协助追回被盗通信器材,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
  (六)积极协助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案件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损害通信线路设施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拴牲口或搭挂各种绳线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馈线及其它通信附属设施射击,抛掷石块、杂物的;
  (三)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
  (四)在通信线路的站(所)安全区或禁区内打猎、采药、砍柴、割草、放牧、开荒、烧积灰肥或焚烧其它杂物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通信线路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二)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和在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砂取土,设置粪池、沼气池、牧畜圈,以及开沟、掘井、葬坟的;
  (四)在电杆、拉线周围各五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及天线区域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开沟、挖池、掘井、葬坟的;
  (五)在设有过江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作业的;
  (六)在地下电缆两侧五米范围内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废渣的;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以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通信线路设施损坏,阻断通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省境内交通、电力、航空、铁道、广播、电视、军事、军工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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