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各评审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第十一条 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可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由各评审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用评分方法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等,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适当提高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必须实施1年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经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后,应及时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经实施一定期限后,初步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并由此确定其奖金额,先发给奖金的1/3,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再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应得奖金额的大部分;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实施者应得奖金额的大部分。具体分配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领先申报者和实施者。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工领导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须报上一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