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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2008修正)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珍贵树种和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
  (二)面积;
  (三)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
  (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
  (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
  (七)旅游小区规划;
  (八)其它项目的规划。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四至界线,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属证书。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界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再生资源的途径;
  (三)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设置永久性四至标志;
  (五)建立并管理资源档案;
  (六)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利用可再生资源,必须编制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利用,其林政管理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资源管理费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资源的恢复。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经批准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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