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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6.第七条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规章制度,接受航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7.第八条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公布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并定期报当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航务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8.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航务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码头)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二)违反港区水域管理规定,擅自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沙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损坏港口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经济损失;
  (四)逾期未缴纳港务费、船舶停泊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五)在港区内强行代办服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港口经营许可证》;
  (六)不按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
  9.删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31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废止的1件规章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
  1.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略)
  2.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略)
  3.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略)
  4.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略)
  5.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略)
  6.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略)
  7.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略)
  8.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略)
  9.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10.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略)
  11.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略)
  12.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略)
  13.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略)
  14.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略)
  15.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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