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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十三)《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四)《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2.删除第三十条。
  (十五)《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十六)《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1.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旧机动车”修改为“二手车”;第十四条中的“过户、转籍”修改为“转移、变更”。
  2.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3.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手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办理成交手续,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二手车交易发票、交易合同及其他法定证明凭证后,办理转移、变更手续。”
  6.删除第四条中的“其主要职责是:”及第一至五项。
  7.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和交易成交后未按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机动车”。
  8.删除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十七)《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30日内”修改为“20日内”。
  2.第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每年12月”修改为“每年2月底前”。
  4.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5.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十八)《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1.规章名称“《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修改为“《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2.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的“邮电通信”修改为“电信通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中的“邮电部门”修改为“电信管理机构”;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的“邮电部门”修改为“通信运营企业”。
  3.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通信线路设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光缆、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光信号放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设施:无人值守通信基站(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四)用户线路:各类至用户终端的光电缆交接箱、配线电缆、分线盒、下户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4.第六条中“房屋”后增加“住宅小区”。
  5.第十一条修改为:“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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