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 必须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砖木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砖混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的生活安全需要,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体的建筑、装饰材料。
3.设备和功能 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办公管理等设备,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要在尊重五保对象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吸纳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优先供养高龄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机构性质,落实人员经费。
农牧村敬老院是服务于农牧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市、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农牧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牧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农牧村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遵循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岗位主要由院长、会计、炊事、医疗、护理服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管理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配备,人员工资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其他服务人员和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待遇由县市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农牧村敬老院建设的相关政策体系,确保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1、建立农牧村敬老院建设目标责任考评制度,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2.建立农牧村敬老院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性质。
3.健全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建立相应的财务、卫生、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规范管理。
4.制定、落实农牧村敬老院建设中的土地、建设、交通、教育、文化、体育、税收、电力、水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多形式的资金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对敬老院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农牧村敬老院的正常运行。一是将农牧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全州基本建设规划,逐年予以安排。二是建立敬老院运转和维护基金,确保农牧村敬老院正常运行。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农牧村敬老院。四是五保集中供养经费在保证年人均1400元的基础上根据物价水平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