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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破拆等灭火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各县(市、区)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作为消防车的补充,所属单位应落实应急制度,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资金保障。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员培训、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及城市(区域)发展,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银川市城市消防规划(2004-2020)》,实施公安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区域)扑救火灾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五)消防水源保障。各级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域地理环境及使用功能,合理规划城市(区域)消防用水;市政园林部门应依照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口(码头)等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供水、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加强消火栓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火场供水。

  六、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定期组织、指导专业救援队伍、志愿(义务)扑救力量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演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预案,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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