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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8]3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卫生部颁发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广泛开展有关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安排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不同类型放射工作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宣传培训工作。
  通过宣传培训,一是要全面加强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意识,强化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二是要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强化个人防护工作;三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调查摸底(9月30日前)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办法》第二条,对辖区内各类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情况,为《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二)开展培训(10月起)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制定本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建立考核题库,并负责培训区县放射卫生师资力量。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承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应由其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市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作,并对考试合格者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三)审核并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11月-09年3月)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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