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8〕1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25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重大意义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事关生态安全,事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事关民生,事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 《通知》的精神实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二、明确责任,做好退耕还林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完成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和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后续产业和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补植补造规划4个专项规划,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待国家批准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三、增加投入,落实好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按退耕还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其中省财政安排1元,县 (市)财政安排1元。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本级和县级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补助。省财政对各地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补助与地方工作经费到位情况挂钩。各县 (市)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退耕还林规划一并上报。
四、加强领导,强化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管理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 “四到县 (市)”的原则,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