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定
(2008年9月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决定:同意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贷款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