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规划区内取缔分散供热锅炉实行集中供热的通告
(佳政布〔2008〕10号)
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强化城市供用热管理,让城市居民享受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三年内分阶段取缔210家分散供热锅炉,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现就取缔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工作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首批取缔52家(名单附后)。
二、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分散小锅炉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以下简称并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域锅炉供热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改造并网义务。
三、各区域锅炉供热单位要保证供热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完整和可利用性,并且按照并网计划做好资产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供热设施及附属用房。
四、供热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产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单位或个人应将有效凭证提交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房产产权机构核实并到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自行处理;未提供有效凭证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公用设施处理。
五、分散供热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已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没有交纳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进行分户改造的楼房并网时应同时进行分户改造,具体办法按照《佳木斯已建住宅分户改造管理规定》执行。
七、并网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9月末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八、未经批准擅自并网或阻挠、拒绝并网工程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