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持政策
(十三)国家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
1.安全监管。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企业矿井的安全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单列。被兼并企业安全指标3年内按原企业类型、统计口径考核。
2.运力保障。铁路运输部门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按被兼并企业2005~2008年平均铁路外运量,给兼并重组企业相应增加年度运力计划。
3.出口经营权。2010年前,年产1亿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国家优先授予其煤炭出口经营权。
4.市场融资。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已上市公司可优先增发或配售股票,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5.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优先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
6.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
7.设立专项资金。2008-2010年,国家安排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央给予地方财政适当支持。
8.税收优惠。2010年前,兼并重组后新组建煤矿企业免征印花税;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征所得税。对年产量50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省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扶持政策。
1.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方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并切块设立专项基金,与中央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并,按不同产量规模,支持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兼并重组完成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组建集团财务公司,支持其依法依规融资。
2.资源价款政策。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政府资本金,实现资源资产化,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既定分成比例持有,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的编制,确定矿区规模、兼并重组主体和煤矿企业个数,并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省国土厅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制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加强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
(十六)简化手续。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一站式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配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流程图的规定,在兼并重组企业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