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无烟煤集团:晋城矿区。
中煤能源平朔公司:平朔矿区。
(七)规划与实施。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省各个矿区的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现状等,编制了《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明确了矿区和区域规模、煤矿企业个数、关闭淘汰矿井数量、产能产量(见附件1《全省兼并重组前后煤矿数量及产能分地(属地)汇总表》)。
各市、各煤炭大集团公司及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现有产能、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成片进行重组整合。签订重组整合协议后,编制重组整合方案,政府和重组整合的主体企业提出兼并重组申请报告,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查批准后实施。
(八)项目实施。列入兼并重组的改造矿井直接进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环保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审查程序。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兼并重组规模挂钩,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坑口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鼓励兼并重组矿井进行改造升级,鼓励煤矿企业建立循环经济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九)资源配置。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2010年前暂缓缴纳采矿权价款)。未达到30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得占用过多空白区资源,应按矿井规划能力与储量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上、下组煤要统一考虑开采,矿井井田下组煤层的划界,原则上要以参与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和周边大矿矿井边界为界。
(十)矿业权调整及转让。对未按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原则发放的矿业权,探矿权用地质勘查资金(周转金)收购,并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重新配置。采矿权按照矿区兼并重组规划与有关规定和程序配置给具有规模、技术、资金优势的大型煤矿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企业,原则上应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被兼并企业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的有关事宜,按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执行。
(十一)职工安置。地方人民政府和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
(十二)生态与环境保护。兼并重组规划在实施中凡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泉域等,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位于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新增资源、不扩生产能力,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