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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 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 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 超越权限办理案件的;
  (三) 违反规定实施或免予行政处罚的;
  (四) 以行政处罚代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 使用、丢失、擅自处理罚没款物的;
  (六) 因工作疏忽导致人员伤亡的;
  (七) 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八)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行政问责责任划分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应首先对所在单位行政首长进行问责。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发出指令、干预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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