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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五条 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 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三) 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
  (四) 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的;
  (五) 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违反规定决定科教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的;
  (七) 发生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做出决策或采取措施,使应当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的;
  (八) 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 拒不执行政府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
  (二) 对伊春林管局作出的有关规定、命令、文件等执行不力的;
  (三) 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
  (四)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
  (五) 不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 不执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或不采纳其提出的正确建议的;
  (七) 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八) 虚报浮夸政绩的;
  (九) 管辖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严重腐败现象及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一)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十二) 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徇私舞弊的;
  (十三) 其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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