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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鸣喇叭区域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鸣喇叭区域的通告
(郑政通〔2008〕27号)


  为控制交通噪音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自1998年10月起,我市禁止机动车在市区北环道以南、西环道以东、107国道以西(不含以上各路)、航海路以北(含航海路)的区域内鸣喇叭,并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禁鸣”工作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框架逐渐拉大,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原有的禁鸣区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控制交通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机动车在市区内禁止鸣喇叭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为:市区连霍高速以南、西四环路以东、107国道以西、南四环路以北(均不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他时段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三、公务车、出租车、进出市区长途客车、专业搬家车辆、运送垃圾的车辆、经批准在市区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和市区外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一律在指定位置安装禁鸣开关,在市区行驶时,一律关闭开关。在市区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一律将喇叭拆除。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鸣喇叭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违法使用警报器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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