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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8〕4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15号)及省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年活动要求,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在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简效能、科学合理、便民公开的原则,改进现行行政审批运作模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适应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要求的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二、工作任务

  1. 调整内设机构职能。试点单位要对内部审批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理顺交叉职能,合并相近职能,分期分批将审批职能向少数处室直至一个处室归并,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由分散到集中的目标,推进机关由注重行政审批向制定规划、拟定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的转变。

  2. 组建行政审批机构。在坚持机构、人员、职数三不突破前提下,试点单位可结合实际,通过更名、增挂或新设途径组建审批机构。更名型、增挂型:即职能归并后承担审批职责的某处室更名为行政审批处(室),或增挂行政审批机构牌子;新设型:即对审批职能主要分散在各处室机构的部门,采取撤一建一方式,新设行政审批机构,统一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3. 建立新的审批运行机制。改革后,试点单位的行政审批机构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事项。对无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应当授权行政审批机构现场办理;对必须承诺办理的事项,实行审批机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的运行模式。同时,建立健全前后方衔接、监督、考核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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