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程序
(一)市直部门上报预算建议数。编报市级部门预算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层层汇总,由市直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预算建议数,并报市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对市直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市直部门下达预算控制限额。
(三)部门上报预算草案。市直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限额,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再报市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市财政部门在对市直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审核后,编制成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在市人代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后1个月内,市财政部门统一向市直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直各部门在收到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负责具体执行。
四、编制方法
市级部门预算反映部门的所有收支内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市直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如实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要列明具体的收入单位和项目金额。无特殊原因,收入预算一般不得低于前2年的收入水平。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年度收入与以往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较大的,部门在上报年度收入计划时应主动提供相关依据,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有关支出标准或定额测算。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人员经费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范围的内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一般会议费、一般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福利费、其他商品与服务支出等。公用经费根据部门拥有公共资源的情况和业务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市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凡属共性的、经常性的支出项目,实行单项标准定额;对无法细化成单项定额的支出项目,按照量化的原则,归类核定综合定额;其他一次性、不宜在基本支出预算中通过标准定额核定的支出项目,纳入项目预算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