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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分级分类管理的效力

  1、调整消防监管模式,实行精确化监督检查。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别,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强化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
  2、与评先创优挂钩,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市级以上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

  三、职责分工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监管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自评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或文书,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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