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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三)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下同)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年度增资总额的85%,其工资增幅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泰政发〔2007〕86号)要求,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要综合运用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对企业增资实施警示制度。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责令其向指定帐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加强工资列支成本的审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三是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实行信用评价。规模以上企业工资增长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可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将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企业。企业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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