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政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保障企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8〕154号)精神,现发布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一)根据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2007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878元为基数(经批准,也可以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1、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2、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3、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根据泰安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我市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最低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5%。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以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凡2008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提高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工资。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政策。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878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6年、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6年、2007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8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