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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通知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行政区域内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未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置的,对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具体处理规定是: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2处及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煤矿证照颁发和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行政区域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保护伞,违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建队伍,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对本地区的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理排查,在2008年10月底前,全市统一开展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集中打击行动。打击非法和违法煤矿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迅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对非法和违法矿井必须做到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在集中打击的基础上,从部门到乡镇、村社层层落实联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强化监管,常抓不懈,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集中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经委(市经委电话:63896088,传真:63896447)汇总后报市政府。今后每季度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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