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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通知


  二、工作职责

  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产煤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是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牵头部门,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及有关部门参与,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验收;负责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关闭非法煤矿、炸毁矿井、填平井筒,没收非法所得,将涉嫌犯罪的非法办矿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向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安监总局赋予的“五项职能”;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依法查处煤矿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关闭煤矿的建议;负责将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名单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矿业主、法人代表、矿长等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时责令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煤矿停止生产,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的有关部门;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组织查处煤矿事故。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和煤矿开采秩序的监管,严肃查处合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需要停产整顿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凡未通过整顿验收,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应关闭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时责令采矿许可证过期煤矿停止生产,并抄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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