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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同级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代表质询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三)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四)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代表询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实行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一)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

  (二)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党的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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