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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五)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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