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2008年9月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取得实效。
第二章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行使职权,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