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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慈善总会受捐善款管理使用办法

昆明市慈善总会受捐善款管理使用办法
(2008年8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受捐善款是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形成,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本会自行组织收支、自行管理的慈善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捐善款的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收入;

  5、受捐善款母本的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受捐善款的募集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士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善款募集的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外,还可通过义演、义卖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本会聘请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永久会员、永久理事;聘请热心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为当届名誉顾问,共同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受捐善款的分项

  受捐善款内设五项基金:

  1、慈善创始基金;

  2、赈灾救难基金;

  3、扶贫济困基金;

  4、助孤安老基金;

  5、助医助学基金 。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收入,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受捐善款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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