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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5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法治镇江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抄告制度。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须将案件基本情况抄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市、镇江新区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抄告市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指导并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按照《关于建立全市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77号)规定行政首长须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庭应诉的人员名单告知受理的人民法院,同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案件审理结果反馈制度。行政案件审结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发送裁判文书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市、镇江新区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统一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判结果,及时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垂直、半垂直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将统计分析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建立行政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情况的沟通协调,每季度交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每半年汇总、交流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数据资料,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观摩,继续开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业务研讨活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应诉技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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