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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原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原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
(甬政发〔2008〕74号)


海曙区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确认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原集体企业宁波市影视公司1993年产权界定结果的请示》(海政〔2008〕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原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结果确认如下:
  一、原宁波市影视公司(集体企业)在1993年的分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分立相关手续已履行完毕,分立各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分立后,原宁波市影视公司持有的宁波GQY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以及大彩屏知识产权由郭启寅、屠持平、郑远聪、袁向阳、毛雪琴、忻志伟、徐志晖等7名自然人分得及享有。
  二、高斯产业(宁波海曙)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系由郭启寅、屠持平、郑远聪、袁向阳、毛雪琴、忻志伟、徐志晖、曹定英等8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其在1995年的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郭启寅、屠持平、郑远聪、袁向阳、毛雪琴、忻志伟、徐志晖等7名自然人从原宁波市影视公司分得的宁波GQY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归属高斯产业(宁波海曙)股份公司。高斯产业(宁波海曙)股份公司在1998年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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