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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内容,并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一旦违约,项目法人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履约担保金进行支付,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法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权在必要时改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同时,在招标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避免把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强化项目管理,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五)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及时支付。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审批滞后导致计量支付延迟或无法结算,造成工程款的拖欠。

  (六)项目法人要制定加快计量支付的措施,并减少不必要的扣款,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得到充足的资金。确保各类保留金、保证金的及时、足额返还,不得拖欠工程款。

  (七)项目法人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支付金额的1.5-2%,或按中标价的1.5-2%一次性从施工单位动员预付款中扣除,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待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争议,再将保障金一次性返还施工单位。

  (八)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必须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不予办理竣(交)工验收。

  (九)施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台帐并定期报项目法人,台帐要全面真实反映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法人要对用工台帐定期核查,掌握基本信息。

  五、全面开展“十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要认真落实“十公开”的要求。项目法人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后,要编制发放《农民工维权须知》宣传单,公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督促农民工在产生劳务关系后签定合同。积极配合劳动部门监督施工单位或具备主体资格的劳务队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确保合法用工。同时要牵头组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民工工会或代表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席会,以便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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