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验),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并履行告之义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许可证管理相应的文档。许可证换(发)结束后10日内,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报设区市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扩权县直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三、附表四)。
换证企业须交回旧版许可证正、副本,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处理。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事项及换(发)证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换证登记表或发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4、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5、木材来源登记台帐(审验后退回);
6、换证者的旧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
四、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注册号:按编码统一印制的许可证编号。要求:一企一号,正、副本必须用同一注册号。
(二)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编号。括号内: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名第一个汉字排头后缀“林发”。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
(三)发证机关:加盖县(市)林业局印章。
(四)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的全称。
(五)法人代表: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地址:填写企业和个人经营场所所在的市、县、镇、门牌号或地名。
(七)经营加工范围:经营(销售)单位填写品种种类,如:原木、锯材、木片等。加工单位填写具体的产品名称,如:锯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贴面装饰板、单板、木地板、建筑模板、木制家具等。既经营又加工的按上述两项要求填写。
(八)经营加工规模:填写企业总经营、加工规模。计量单位:锯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建筑模板用“立方米”;贴面装饰板、单板、木地板用“平方米”;家具等木制品用“件”。
(九)木材来源渠道:指木材产地和购进方式,如:本省、外省、进口,产地采购、厂内收购、市场采购等,计量单位用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