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州、县市区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适合农民工需要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三)市州、县市区在城中村改造时,也可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相关部门应在选址、供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四)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比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五)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三、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农民工住房政策。
(一)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提供住房的方式。可采取无偿提供或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二)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用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赁补助,具体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用工单位要按用工劳动合同约定,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增加房源,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四、设计合理规范,保证基本设施齐全。
(一)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二)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
(三)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四)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