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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要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政府组织、用工单位负责,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工作目标:要将为农民工提供住房纳入用工劳动合同内容予以约定,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提供住房的责任。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工程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要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集体宿舍。用3-5年时间,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加强政策扶持,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将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农民工可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管理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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