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各类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如上一级物价部门对其审批的标准有疑义,可以纠正。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幼儿园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参照《
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黔价费<2006>175号),在省定的最高标准内(不含税金),报批准办学的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民办学校受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托举办的培训,其培训费另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第七条 住宿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成本、参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2>331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