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8〕2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调整为0.5462元(含税,下同)。
二、经权限部门认定的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其认定有效期内每千瓦时统一提高2.5分钱,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统一按每千瓦时0.525元执行。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257元调整到0.4507元。
四、以上规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表
单位: 元/千瓦时
投产时间
| 上网电价
|
1999年底以前
| 0.5555
|
2000年及以后
| 0.5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