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无具体理由、内容和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