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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不经委派私自带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或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贵重物品的旅游购物店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炒卖客房或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景点游客容量控制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旅游服务提供方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宾馆(酒店)和特色民居客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私自安排旅游团队到低于评定标准或未经等级评定合格的住宿接待单位入住的,关闭其网络结算系统5至10天;情节严重的,降低、取消其星级或等级资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旅游车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旅游客运手续,私自参加旅游客运活动,接待旅游团队的,按交通部10号令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调派和委派私自组织招揽客人,并兼任导游参加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旅游从业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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