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当地导游公司和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六十一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旅游车船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或索取额外的小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游览景点。
第六十三条 旅游车船的增加、变更,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提出意见后,由交通部门办理旅游客运手续。
未经交通运政部门审批并办理旅游客运手续的车辆和游船,一律不得接待旅游团队,参加旅游客运活动。
第六十四条 旅游客运车船驾驶员必须经合法调度中心调派和旅行社委派,并持派车单及旅游行程单进行旅游客运,不得私自组织和招揽客人,不得兼任导游。
第六十五条 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十六条 购物商店或门市部通过等级标准评定合格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购物。
第六十七条 经营旅游娱乐或演艺演出必须经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十八条 旅游娱乐、演艺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旅游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以暴力胁迫、色情引诱、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
公安、旅游、文化、工商等部门对旅游娱乐、康体、演艺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法人责任追究制。
第二节 旅游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十条 丽江市诚信旅游服务质量监理公司应当按旅游协会委托的权限,依照地方行业标准及行业自律规定对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及经营接待情况进行监理。
第七十一条 旅游行业协会会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监理部门的行业自律监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建立诚信监理机构,对经营者实行诚信等级认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七十四条 丽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丽江市一卡通旅游结算管理有限公司对全市旅游相关要素经营费用进行网络结算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旅游业经营活动实行中介服务佣金收授规定,佣金提取标准按《丽江市旅游景区(点)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旅游安全和保障
第一节 旅游保障
第七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非法的检查、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