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4号)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管理
第二节 旅游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管理
第五章 旅游安全和保障
第一节 旅游保障
第二节 旅游安全
第三节 旅游投诉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参与旅游活动和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 丽江市旅游局是丽江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发改、财政、文化、建设、规划、卫生、交通、环保、民宗、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各景区保护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浪费旅游资源,严禁在旅游区内炸石、开矿、挖沙、建坟、伐木、烧荒、捕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编制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发展的要素做出合理安排。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旅游发展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八条 旅游景区规划与建设必须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旅游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兴建损害景区、景点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项目。
第十条 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