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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局《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局《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拟定的《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经贸局 2008年8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处理各类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5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预案所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是指经批准或核准的我市具有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办事机构,也包括外省、市对外经营企业在我市通过合法渠道而派出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等,在境外因经济矛盾、工伤事故、交通意外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发展至集体上访或静坐、示威、游行等极端行为,以及因流行性疾病传染、生产事故、恐怖袭击、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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