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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1、开展基础工作

  (1)制定《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管理规定》、《海口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法律保障(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2)开展我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源解析研究,为全面制定污染防治控制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3)开展全市用煤情况的调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治理工业废气污染

  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限期燃煤企业使用清洁能源。限期关闭使用煤矸石等落后生产工艺实心粘土砖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工商局)。

  3、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不同时期的机动车辆,实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

  (2)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对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排放车辆,控制行驶,实行报废(责任单位:市交巡警支队)。

  (3)稳步推进全市公交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彻底解决公交车辆“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整治餐饮业污染

  (1)取缔无照经营的饮食业户。对无照经营的饮食业户要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取缔(责任单位:海口工商局)。

  (2)开展饮食业油烟执法大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性的饮食业油烟专项执法行动,排放油烟和排气筒的安装位置、高度等,必须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完成油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取缔市区内的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树叶杂物、农作物秸秆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6月)

  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全市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各责任单位根据方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有关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前报市政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7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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