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
划出的职能
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挖掘、使用、迁移市政基础设施及占道市场、临建棚亭等各类占道活动的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停车场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用水定额、单位用水计划的管理和排水许可;负责城市供排水、中水的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