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改善省会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恢复为龙头,以污染减排为主线,宣传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下大决心,采取超常措施,综合整治,削减总量,项目带动,重点突破,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供热格局的大变化,努力实现省会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性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2008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6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2毫克/标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2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298天以上,力争达到300天。
2009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58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1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02天,力争达到305天。
2010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三项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55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10天。
三、今后三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一)燃煤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