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废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有关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环保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石家庄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暨节能减排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三、考核档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档次分优秀、完成工作目标和未完成工作目标三个档次。
四、考核组织方法
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百分加分制,完成目标计满分,某些工作提高幅度较大、成绩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考核细则及计分方法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
1年初,市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督促落实,并及时将目标落实方案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将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次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