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出资出劳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限额、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只有少数人获得利益的项目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