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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意见


  (三)工业用电价格。对小水电丰富、工业园区用电增量大的县级电网履盖的工业园区,适当调整用电价格,降低用电成本。对年用电量大于2亿千瓦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复单一电价。对落户承接园区的转移企业,可比照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大力优化服务环境

  (一)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新办企业立项审批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联合办公审批制度,依照《郴州市政务中心服务功能改革方案》,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统一在市政务中心或分中心窗口依法按程序审批登记,限时办结。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由市“联合审批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并视情况提交市政务中心市长办公例会研究。

  (二)改进海关服务和外汇管理工作。推行联网报关、提前报关、上门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长沙海关郴州办事处(筹)要认真落实国家进出口优惠政策,对审批减免税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对沿海内迁A类加工贸易企业落户郴州后,海关凭该企业以往资信状况和实际情况,尽快将其纳入A类企业管理。改进外汇管理工作,对转移投资企业实行“跟进式”服务,满足企业的合理外汇需求。积极开办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业务,推广自动核销管理方式,简化企业核销手续,强化前台审核和事后监测分析。

  (三)加强工商注册登记和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对异地迁移至郴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商部门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境外投资者在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其内地企业分配后的利润以人民币形式出资,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工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注册。市外企业来郴投资兴办企业,在提交法定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含B级)以上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可暂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180天之内必须提供;对信誉好的重点出口企业,在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的,由退税部门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并及时使用相关交叉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四)规范各类加工贸易企业收费。对生产性企业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城区按市建设项目报送环节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有关文件执行,各县(市)按原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利税和经济发展带动力较强的战略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扶持。所有协会会费按自愿交纳原则执行,任何收费主体单位不得强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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