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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货运单证等项目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复函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货运单证等项目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复函
(大发改价格函[2008]137号)
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货运单证等项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函》(大运管财发[2008]37号)收悉。根据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7]第4号令和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在省局未下收费标准前,继续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1.普货运单6.00元/本
2.集装箱运输运单(机制)0.70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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