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地税机关认定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后,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该类房地产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该类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0%;
(2)预计该类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负;
(3)纳税人已转让该类房地产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20.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式纳税服务。积极参与重点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涉税评估意见;立项后,从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辅导、完税证明开具等方面实行跟踪式纳税服务;对纳税人在征地、设计、建设直至营销的整个过程中,提出的个性化税收服务需求,可提供上门服务,并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出税收政策意见。
21.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坚持定期为房地产企业免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汇编,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解析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最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地税网站功能,及时维护更新税收政策及相关内容,满足网上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需求。继续办好网上税法讲堂,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视频在线税法讲座,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具有行业特点的纳税指导与税法培训。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自动语音系统和人工坐席系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咨询解答服务,切实将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22.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做好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积极营造有助于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纳税环境。不断加大税收秩序整治力度,对影响和损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以进一步营造有利我市房地产行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维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监控与分析,及时反馈房地产市场和税收的变化情况
23.实行定期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控。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地方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多渠道收集相关辅助信息,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市场以及地方税收变化情况的监控与分析,透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4.适时提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调整意见。密切关注普通住房成交平均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提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调整意见,尽可能减轻交易人的纳税负担,推进我市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