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的,页面应不小于210×290毫米(A4),字号应当不小于5号字,制表后应当塑封或加框。价目表用于上门服务的,可适当减小幅面,但字号应不小于7号字,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塑封。
价格信息如多于5页,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采用其它便于消费者查阅的公示方式,价格手册字号应不小于7号字。
第十一条 维修主要零配件(器材)实行展示的,应当使用商品零售标价签,并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第十二条 四级以上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格标签、价格手册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四级以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可采用价目表、价格手册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采用多媒体查询等用户认可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的,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第十五条 维修结束时,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载明维修商品名称、型号、维修项目、检查费、修理费、上门服务费、拖修费,以及更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等。
第十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2、山东省家电维修零配件价目表
附表1:
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计价单位:元
商品
名称
| 型号(规格)
| 检查费
| 维修费
| 上门服务费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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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
| 小修
| 中修
| 大修
| 市区
| 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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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零配件、辅料费实用实收。
2、需要拉回维修的机器,拖修费与用户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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